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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企業培訓師 閱讀(2.45W)

股份公司,或股份企業、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業、株式會社,均指由兩個或以上個體持有公司股票份額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歡迎大家採納。

2017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本公司依法成立(註明公司是改制還是發起組建),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本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廣大職工積極性,實現企業與員工的共同發展;

職工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依法行使權利;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公司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按《中國共產黨章程》行使職權,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xxx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股。

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x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xx元,折--股,佔公司股本的--%。

x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xx元,折--股,佔公司股本的--%。

x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xx元,折--股,佔公司股本的--%。

(上述股東不少於1人,不超過50人)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份者為本公司股東。

第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按出資份額享有對重大問題表決權;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按出資份額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

事或監事的權力;

按出資份額分享紅利;

按出資份額享有以公積金配送股份的權利;

5、查閱或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6、依法轉讓出資或受讓他人出資;

7、在公司增資擴股時,優先認繳出資;

8、依法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

9、在終止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10、對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或監事會提交人民法院予以訴訟,如董事會、監事會不予授理,股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公司股東履行以下責任義務:

1、按期足額繳納對公司的出資額,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股份),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3、因自己過失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對公司忠誠和勤勉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

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四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凡自願參加本公司勞動,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者為本公司職工(或稱員工)。向公司投資入股的職工,兼有職工與股東雙重身份,在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享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公司職工享有如下權利:

參加本企業勞動,依法享有勞動保護、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的權利;

參加本企業勞動,依法享有勞動報酬及勞動分紅(獎勵)的權利;

參加本企業勞動,依法享有參加社會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等保

險的權利;

參加公司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5、自願參加本公司的工會組織,享有會員的權利,承擔會員的義務;

6、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及經理層徵詢意見等形式,表達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7、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代表職工進入董事會為成員,行使決策權利;

8、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代表職工進入監事會為成員,行使監督權利;

9、依照勞動法律和公司基本制度,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或1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公司職工履行以下責任義務: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商業和社會道德,愛祖國、愛人民;

遵守公司章程及制度,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勞動紀律;

在公司確定的崗位上,做好本職工作,盡職盡責,提高工作效率;

4、誠實守信,團結合作,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商業祕密,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5、因自己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和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股權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五條公司因發展需要,調整股權結構、吸收外部重要的新股東及增資

擴股、減資縮股等重大舉措時,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六條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在建立初期(時間範圍由企業自定)股東不得轉讓股權,但遇到職工退休、調離、辭職、辭退、除名等特殊情況,可以轉讓股權(職工下崗、內退是否轉讓、何時轉讓,按企業實際確定)。

第十七條股東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辦公室確認後辦理過戶手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股東(職工)遇到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要轉讓所持股權,股東會議決定在上述情況下可以不轉股權的情況除外。

股東(職工)遇到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轉讓所持股權,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或出資額承擔公司的風險責任。優先股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享有收益權,在終止清算時以優先順序分享剩餘財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股東會決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決議不同意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可通過轉讓或收購解決股權歸屬問題。

經營者以職務、崗位設定的股份,離崗後轉給繼任者。

第六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職工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5、對公司發行債券、增加註冊資本擴股、減少註冊資本縮股、重大資產轉讓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解散和終止清算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8、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

9、審議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的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議

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因特別情況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通知期限可低於十五天。

5、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

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出具書面委託書,代理人在委託書明

確的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7、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股東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8、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9、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公司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公司對外提供數額巨大的擔保等重大問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0、股東會會議選舉或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11、不開股東會議,但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應由股東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只要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即為合法有效。

12、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議題和決定、決議的事項應當符合股東會議的職權範圍。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如不由最大股東方出任董事長,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或作出協議)。

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根據企業實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