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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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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一、在本章程中

“法規”(Act)指《公司法》;

“印鑑”指公司的通常印鑑;

“書記員”(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

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複製形式材料;

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片語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釋。

股份資本和權利

二、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先股均可發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願,發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經該種發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可適用於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定支付佣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行價格的10%,或佣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於該發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此種佣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發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託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註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定,凡註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放一張卡證即可。

留置權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定約束。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後,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註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式的不正規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於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餘,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於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出,且可規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行條款規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定,均應視為是發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行條款規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後款項到期支付,於是將執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願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會同意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檔案進行。檔案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註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並將轉讓檔案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並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定均應適用於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後,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後),規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並規定如果在規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定,在此之後,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佈,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製作一份書面宣告,說明宣告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並宣告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宣告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宣告將是證明所宣告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按股票發行條件在規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並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

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