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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事項彙總

企業培訓師 閱讀(1.75W)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事項彙總,歡迎大家點選檢視。

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事項彙總

  一、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經營範圍

公司法第12條第1款: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3、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4、累積投票權

公司法第105條: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時限

公司法第110條第2款: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6、董事會是否有職工代表

公司法第108條第2款: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7、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公司法第114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8、職工監事比例

公司法第117條2款: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9、監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

公司法第119條第2款: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0、稅後利潤分配

公司法第166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審計機構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二、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1、稅後利潤分配

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而公司法又規定稅後利潤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實際是指優先股和普通股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稅後利潤,而根據目前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排除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116條第4款自由約定的空間。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對發行優先股的章程事項做出了規定。

2、對外擔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41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該條對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對外擔保由“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特別約束。

3、董事會中的高管及職工比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96條第3款: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公司法114條、117條第2款對經理、職工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未做限制性規定,該條進行了特別約束。

4、審計機構的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159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162條第1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天數】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以上規定更改了公司法169條關於聘任、解聘審計機構“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規定。

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對非上市公司進行了約束,但並未體現出對公司法條款的直接約束。

  三、公司法未明確可自由約定的事項能否修改

日前一些上市公司擬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購條款,證監會明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對此,伊利股份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項的問詢函》後,放棄了修改公司章程。但仍有一部分公司仍然修改。此時需要討論的就是,公司未明確可以自由約定事項,能否進行修改,因證監會目前尚未對已經回覆的上市公司做出進一步決定,故下文無定論。

1、限制召集股東大會或提案資格

如龍宇燃油:連續270日(公司法規定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龍宇燃油認為:《公司法》對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要求中設定了對股東持股時間的要求,該等規定的目的係為避免股東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數量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組織機構穩定及正常經營。龍宇燃油擬對公司章程作出“連續27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及“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連續27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的修訂系基於相同目的,為避免股東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數量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組織機構穩定及正常運營。《公司法》並未對公司章程就上述條款進行修改和調整作出禁止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對《公司法》上述條款的強制性以及公司章程能否就上述條款進行修改和調整作出相關司法解釋。

本所律師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如力源資訊、易華錄等)在其公司章程中亦做出了類似的規定,亦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相關條款無效的情形。本所律師認為,龍宇燃油對上述條款的修改有利於避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有利於降低股東通過惡意收購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可能性,有利於公司和股東的基本利益,符合公司治理的長期目標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2、絕對錶決權條款

如龍宇燃油:股東大會審議涉及到公司的惡意收購事項,應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3/4(公司法規定2/3)以上通過

龍宇燃油認為:《公司法》中規定特別決議事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3以上的比例要求為法定的最低要求,且《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並未對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適度提高該比例要求作出禁止性規定或相關司法解釋。龍宇燃油對公司章程作出“股東大會審議涉及到公司的惡意收購事項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時,應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3/4以上通過”的修訂,是在《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針對特殊事項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該等修訂不會損害龍宇燃油公眾股東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