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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體系稽核常見不合格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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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體系是組織內部建立的、為實現質量目標所必需的、系統的質量管理模式,是組織的一項戰略決策。那麼,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質量管理體系稽核常見不合格項

  一、質量管理體系(標準條款:4)

1、質量手冊(標準條款4.2.2):

(1)各部門執行的檔案與手冊的規定不一致。

(2)質量手冊未包括或引用形成檔案的程式。

(3)對標準的剪裁不合理。

(4)質量手冊不是最高管理者簽發。

(5)質量手冊不能完整反映該組織的性質特點。

(6)程式檔案中規定的控制和操作方法與現行的運用不一致。

(7)程式檔案與質量手冊不協調一致。

(8)質量手冊的釋出、修改、管理比較混亂不能保證最新有效版本

2、檔案控制(標準條款4.2.3)

(1) 程式沒涉及失效檔案的控制。

(2)外來檔案、發外檔案未列人控制範圍。

(3)電子媒體和其他形式的檔案未受控。

(4)釋出的檔案無批准人。

(5)不能識別檔案的修訂狀態

(6)未標識儲存的作廢檔案。

(7)外來檔案沒有辦理識別性的手續。

(8)未對檔案進行定期評審。

(9)檔案的發放沒有控制,隨便複製。

(10)保管不善,不能迅速出示檔案。

(11)檔案更改記錄沒有或不適當。

(12)檔案被非授權人複製或更改。

(13)現場使用的檔案不是有效版本,或有效版本與作廢版本並存。

3、記錄控制(標準條款4.2.4)

(1)供方的質量記錄未納人控制範圍。

(2)未規定電子媒體形式的質量記錄控制方法。

(3)質量記錄儲存環境不符合要求。

(4)質量記錄未規定標識、貯存、保護、儲存期、處置的方法。

(5)質量記錄填寫不全,質量記錄上無記錄者簽名。

  二、管理職責(標準條款:5)

1、管理承諾(標準條款5.1)

(1)最高管理者不知道對管理承諾應提供哪些證據。

(2)組織成員對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各有各的理解。

(3)資源配置不足,檢驗人員素質差,內審人員未經培訓。

2、以顧客為關注焦點(標準條款5.2)

(1)拿不出檔案證實顧客的要求已得到確定。

3、質量方針(標準條款5.3)

(1)質量方針空洞,體現不出企業特色,與質量目標的關係不明確。(2)下級人員不清楚質量方針。

(3)拿不出對質量方針的評審證據。

(4)有的部門也制訂了質量方針。

4、質量目標(標準條款5.4.1)

(1)質量目標的內容不完全,沒有包括產品要求所需的內容。

(2)質量目標與質量方針給定的框架不一致。

(3)質量目標無可測量性。

(4)質量目標的實現不能提供證據。

5、質量管理體系策劃(標準條款5.4.2)

(1)對質量管理體系中允許的剪裁沒有詳細說明。

(2)更改期間,質量管理體系的完整性得不到保持。

6、職責和許可權(標準條款5.5.1)

(1)人員間的介面關係不明確,遇到具體問題常有扯皮現象。

(2)不清楚由準決定或處理某些事情(如:如何處置不合格品等)

(3)組織圖不能清晰地反映相互關係、職級關係等。

7、管理者代表(標準條款5.5.2)

(1)沒有以檔案的形式對管理者代表的職責進行明確。

(2)管理者代表的職責不完整。

8、內部溝通(標準條款5.5.3)

(1)不明確溝通的目的

(2)溝通的工具不明確。

9、管理評審(標準條款5.6)

(1)管理評審未儲存記錄。"

(2)管理評審內容不符合要求。

(3)管理評審不是由最高管理者執行。

  三、資源管理(標準條款6)

1、資源提供(標準條款6.1)

(1)資源提供的途徑不明確。

(2)資源配置不充分。

2、人力資源(標準條款6.2)

(1)能力需求未確定。

(2)未儲存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的記錄。

(3)培訓後未進行考核。

(4)未進行質量意識方面的培訓。

(5)檢驗人員、內審人員、計量人員未取得培訓資格

(6)以學歷代替上崗證。

(7)以培訓代替上崗資格認可

3、基礎設施(標準條款6.3)

(1)設施和裝置不充分。

(2)未按規定儲存裝置維護記錄。

4、工作環境(標準條款6.4)

(1)工作環境不符合規定。

  四、產品實現(標準條款:7)

1、產品實現的`策劃(標準條款7.1)

(1)未針對特定的新產品、專案、過程和合同編制質量計劃。

(2)建立和實施質量計劃時,忽視了對必要的人員和資源的配備

2、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標準條款7.2)

(1)產品要求不明確,沒有形成檔案。

(2)沒有規定產品要求,對產品要求評審的內容理解有偏離。

(3)沒有依據標書檢查合同。

(4)評審的結果與跟蹤措施未記錄或記錄含糊

(5)未對零星、口頭的顧客要求(以口頭訂單、合同形式體現)進行評審。

(6)交貨時發現組織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7)產品要求發生變更時,未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8)合同、訂單處理過程中,與顧客溝通不夠。

(9)對顧客的投訴沒有處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