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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制度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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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集團制度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規章制度建設,建立與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推動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利於實施以及穩定性與適時、修改廢止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公司下屬分公司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集團企管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年度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計劃;

(二)根據計劃督促、檢查、協助各單位、各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論證及修改徵求意見工作;

(四)對各單位、各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進行規範性審查,並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第六條 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負責公司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前期審查工作。

第二章 相關術語及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的關係,並由集團總部發布,在全集團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名稱為“章程”、“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等。

(一)“章程”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

(二)“條例”是指對公司生產某經營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則性的、全面系統規定。

(三)“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式性的規定。

(四)“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五)“實施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規程而作的具體規定。

(六)“決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某專項工作作出的規定。

第八條 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綜合管理類又可以分為行政管理類和事務管理類。規章制度按適用範圍,可以分為公司本部規章制度類和公司系統業務管理類。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釋出和廢止程式

第一節 立 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制度:

(一)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管理體制,對公司宗旨、公司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生產經營方式以及對公司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規定;

(二)根據公司生產的特點,分級管理,統一指揮,對公司安全生產作出原則與具體的規定;

(三)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公司商業化運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綜合計劃、勞動工資、財務審計、物資供應、業務拓展等管理作出的原則與具體規定;

(四)其他涉及公司整體性問題作出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每年向全集團提出下一年度規章制度建設計劃,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提出制定規章的立項建議。如果立項專案涉及兩個以上單位(部門)業務的,相關單位(部門)聯合報送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各部門申報的規章制度起草專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

(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宗旨;

(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起草部門和起草責任人的組成;

(六)起草進度計劃(擬完成的時間);

(七)規章制度草案說明書。

第十二條 企管部對起草部門報送的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專案表以及具體草案專案進行綜合協調後,填寫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建設計劃書,報請集團副總裁批准,作為公司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對需經調研考察後製訂的規章制度,由企管部根據相關單位(部門)申報規章制度草案專案、完成時間以及必要的調研費用和工作條件,報集團副總裁批准。

第十四條 對因情況變化已列入年度計劃而無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企管部與起草部門協商,經集團副總裁批准後撤消或增加該專案立項。

第二節 起 草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企管部文控中心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應對起草專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行業有關資料以及公司實際狀況,並對所擬定規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預測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本章第十一條(一)、(三)、(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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