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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員工管理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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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臨時員工管理制度辦法

為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僱。

第三條 僱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僱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僱用。

(三)僱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 僱用

(一)人事部門招僱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後僱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 投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一)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籤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 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始得僱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