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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監控裝置定期除錯校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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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執行、除錯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監測監控裝置定期除錯校正制度

2、 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執行前的各項指標的除錯,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 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除錯(每7天進行一次除錯和試斷電),除錯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除錯時應使用標準氣樣除錯,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維護記錄。

4、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感測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5、 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

6、 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7、 瓦檢員、安全員、採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排程並協助處理。

8、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檢修、清掃、除錯、校正。

9、 凡屬於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裝置,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絡現場共同進行。

10、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裝置,需要停止裝置執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

12、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儲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裝置儀表管理臺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執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儲存,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監測監控裝置定期除錯校正制度 [篇2]

1、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執行、除錯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2、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執行前各項指標的除錯,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除錯(每7天進行一次除錯和試斷電),除錯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除錯時應使用標準氣樣除錯,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除錯維護記錄。

4、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感測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5、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

6、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7、瓦檢員、安檢員、採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排程並協助處理。

8、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除錯、校正。

10、凡屬於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裝置,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絡現場共同進行。

11、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裝置,需要停止裝置執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2、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

13、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儲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裝置儀表管理臺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執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

等,應長期儲存,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