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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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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瓦斯監測系統裝置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裝置的安全執行,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執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二、裝置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裝置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誌,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瓦斯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裝置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除錯,投入使用後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准,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裝置使用:要嚴格按照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裝置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裝置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裝置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並由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簽字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裝置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現場管理

①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安全監控停止執行的,須報告礦排程室,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執行。

②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③礦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態。

④煤礦安全監控裝置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排程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⑤防爆型煤礦安全裝置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訊號。

⑥當班瓦檢員和電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是否正常。

鐵山南煤礦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2]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除錯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

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技術礦長同意。

三、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型別感測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

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感測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

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監測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准,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准。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分送通風、

機電部門。

六、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表後,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除錯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

連線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執行,除錯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除錯,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除錯,除錯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應在24小時內維修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執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礦長審批。 十一、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範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測值監測誤

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感測器除錯,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二、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後,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除錯和校正。

十三、 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螢幕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管理制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資訊排程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行動式甲烷報警儀、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列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於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於兩臺,一臺工作,一臺線上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報警頭燈必須在市局審查允許准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裝置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誌”(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誌),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除錯、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於300mm,瓦斯感測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溫度感測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感測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感測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位置、訊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行動式甲烷監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六、各種感測器的備用量不得小於在用量的100%,行動式不少於在用量的50%,報警頭燈、自救器不少於全部入井人數員在用量的30%。

七、配備監控裝置檢驗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安全監測人員按在籍感測器每5臺配1名,維修校驗人員按3人配備,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

八、瓦斯監控裝置每月至少校驗一次,甲烷感測器、行動式甲烷檢查報警儀、報警頭燈等採取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裝置,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除錯一次,其它感測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執行日誌,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式及時報告並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後,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範圍時,方可人工覆電。

十、安全監控裝置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 甲烷感測器及其分站,行動式甲烷監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執行不得少於48小時,並除錯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6個月後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