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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訊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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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定位系統、監測監控、通訊聯絡系統所含裝置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裝置:定位基站、無線接收裝置、各類溫度、風速、CO感測器、網路攝像機、語音閘道器、固定電話、無線手機、標識卡、LED顯示屏、通訊光纜、井下專用網路交換機、電源線纜等。

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訊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2、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排程中心井下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訊聯絡系統的執行使用;裝置管理部負責裝置的維修管理;採礦車間負責對現場裝置、線路的定期檢查、維護,安全排程員對風速、溫度、CO感測器,語音通訊等進行定期測定,發現異常進行調校,並應作好記錄。

3、本系統所有裝置必須24小時供電執行,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挪動、破壞、關閉系統所有裝置,如造成損壞將按裝置原價格進行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維修人員在裝置維修過程中嚴禁帶電操作,對於不能校正和維修的裝置,要上報主管領導,及時聯絡生產廠家維修或更換。

5、裝置在搬運、存放、安裝過程要避免劇烈撞擊和振動,暫時不用裝置應存放於無腐蝕氣體、通風良好的`室內。

6、系統內所有裝置在使用6——12月後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保證監控裝置完好和正常執行。

7、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並保持正常開機狀態,如發現標識卡異常,應及時送往排程中心檢修或者更換。

8、系統內所有裝置每週必須至少維護一次,保證系統正常工作,監測訊號準確。

9、相關單位對管轄範圍內或工作場所內的本系統裝置設施負有監護責任,該單位所轄範圍內本系統裝置設施發生問題,將追究該單位責任。

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訊系統裝置管理制度 [篇2]

為有效管理和使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排程通訊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建立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等行業標準,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實行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崗和缺崗,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崗。

第二條 監控電腦應設有主備機,當主機出現故障時,備機應在5分鐘內接替工作。當電網停電後,監控中心站備用電源應保證各裝置、設施正常執行不少於2小時。

第三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系統進行檢查,按時交接-班,做到無人接-班不離崗,故障處理不清不交接-班,並認真做好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第四條 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接收上級下達的指令和下級彙報的情況,並及時進行處理,填寫執行日誌,每天早上列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閱。

第五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人員超限、超時等資訊時,監控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煤業公司排程室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及時上報公司領導,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六條 保證排程電話資訊通暢,排程通訊電話應實時錄音,錄音可以隨時調出播放,錄音檔案至少儲存一年,接打排程通訊電話應詳細記錄主要內容。

第七條 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監控主備機裝置,禁止新增、

拷貝、刪除和解除安裝任何檔案,不得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式,以防有用檔案丟失。

第八條 嚴禁在監控電腦上上網、玩遊戲,看電影,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其他無關人員在主備機上進行操作。

第九條 操作人員不得通過資訊網路從事危害網路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路傳播和傳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資訊。

第十條 實時監測網路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體,定期使用磁碟機備份監測資料庫資訊,以確保監控資訊的安全。

第十一條 監控中心站發生長時間停電及斷網現象,應提前通知相關領導,做好應對措施,並通知相關部門和運營商進行檢查、檢修,儘可能短時間內恢復正常,並做好各項記錄。

第十二條 保證監控中心機房資訊保安、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執行正常。

第十三條 定期對各裝置、設施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正常工作過程中發生的裝置、設施故障,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四條 值班人員應嚴格執行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五條 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確保室內清潔衛生,以確保機器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