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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款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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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款徵收

知識點: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原則——共7項,重點是稅款優先的原則

具體有三優先: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徵收方式

注意:不同方式適用的納稅人

1.查賬徵收;2.查定徵收;3.查驗徵收;4.定期定額徵收;5.委託代徵稅款;6.郵寄納稅;7.其他方式

  (三)稅款徵收制度

重點關注以下幾項:

  1.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稅收滯納金徵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4)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5)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4.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關係:強制執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不僅可以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5.欠稅清繳制度

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許可權――省、自治區、直轄市

(2)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6.稅款的退還和追徵制度

情形原因處理
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多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無限期)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稅款的追徵
(納稅人少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責任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