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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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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處罰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2)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2.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式及執行

  1.簡易程式:

適用條件: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2.一般程式:

調查與審查;聽證;決定聽證的'範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聽證的以外,對於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案情和聽證的時間、地點並允許公眾旁聽。

  3.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