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稅務行政複議
(一)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內 容 | 具體專案 |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 —— |
3.發票管理行為 | 發售、收繳、代開發票 |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 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
5.行政處罰行為 | (1)罰款;(2)沒收財務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 (1)頒發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7.資格認定行為 | —— |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 —— |
9.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 |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 |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
12. 其他 | —— |
(二)稅務行政複議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併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提示】上述(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三)稅務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
1.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稅務行政複議的中止與終止的情形。
3.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複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