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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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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管理是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的考點之一,你知道徵收管理考的是什麼內容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徵收管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徵收管理
  知識點:徵收管理

  關於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申報的基本規定

  1.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徵,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採用公曆年制,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3.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

  基本要點歸納如下:

(1)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範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範、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

適用範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併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不適用本辦法的企業或機構:

①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國有銀行、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②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③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④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⑤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2)企業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3)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薪酬總額/各分支機構薪酬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虧損處理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幾個特殊規定:

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暫由地稅局管理其企業所得稅;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按主營稅種確定徵管歸屬;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以工商登記的第一項業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