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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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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複議前置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