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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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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考點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合教材第五章內容,對相關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於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得主動干預。

【解釋】(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人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也可以申請撤銷,還可以決定不變更、不撤銷。

(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此時,該合同應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該合同被撤銷後,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