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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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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買賣合同的概念(環球網校提供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關係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

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2、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1)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

(4)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