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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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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留置

  【考點】留置

1.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4.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6.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考點】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經生效?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何謂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3)因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立約定金

(1)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5.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