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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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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2)3年

①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②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5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見第四章之保險合同)

3.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