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法律的、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 稅款徵收權。
(1)依法計徵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徵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提示: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4.批准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