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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和繳納
一、申報納稅程式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掌握):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④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清算時相關問題的處理
1.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的確認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扣除專案金額的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專案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3.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同前面規定)
4.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土地閒置費不得扣除。
5.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的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6.關於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1)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專案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專案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專案拆遷補償費。
(2)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計入本專案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3)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7.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專案的加計問題
8.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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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周期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並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