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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稅法二個人所得稅考點:特殊收入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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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稅法二個人所得稅考點:特殊收入的確認

  特殊收入的確認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視同銷售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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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為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稅務總局日前頒佈《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我國自1996年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全國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已舉辦8次,共有66849人取得註冊稅務師 執業資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但目前整個行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徵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範。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具體包括:總則、註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註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範圍及規則、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協會、罰則和附則等內容。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目前註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援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資訊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鑑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鑑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慮到今後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鑑證功能的特點,《辦法》中對註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鑑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確定了註冊稅務師可承辦以下涉稅鑑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鑑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鑑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鑑證業務。”

四是針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鑑證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並確定,對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登出)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