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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印花稅考點與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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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關於《稅法二》印花稅考點與例題,歡迎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印花稅考點與例題

  考點一:印花稅概述

一、概念: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徵稅範圍廣泛;

3.稅率低、稅負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考點二:印花稅稅率

(一)比例稅率;(二)定額稅率。

【注意】

1.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1‰徵收;

2.新增: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由出讓方按實際成交額按1‰徵收。

3.新增: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規定繳納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規定繳納印花稅。(買哪股票按哪個規矩來)。

  考點三:印花稅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於徵稅範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徵稅專案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5.使用人;6.電子憑證的簽訂人。

【解釋】

(1)對於同一憑證,如果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納稅人,應當由各方就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

(2)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3)如立據人未貼花或少貼花的,書據持有人負責貼花。

(4)如果應稅憑證是由當事人的代理人代為書立的,則由代理人代為承擔納稅義務。

  考點四:印花稅徵稅範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徵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後者適用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徵稅;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3.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複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