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准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
2011年9月1日起,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專案及列支標準
(1)借款利息。
(2)財產保險、運輸保險。
(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其他規費,扣除專案和標準由省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6)研究開發的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超出上述標準和範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淨損失
(8)匯兌損益
(9)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10)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必要費用,從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標準為3500元/月。
(11)三項經費
(1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
(13)業務招待費支出
(14)公益捐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於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准予扣除。
(16)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應分期攤銷。
4.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專案
(1)資本性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5. 費用減除標準: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月(從2011年9月1日起為3500/月)。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
需要關注的幾點:(建議和企業所得稅對比記憶)
1.個體工商業戶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工器具等。
2.預計淨殘值5% 。
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築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電子裝置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4.遞延資產: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