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
--關稅納稅人為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徵稅物件
--是准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
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貿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和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入國境的`個人物品。
稅率的適用
一、進口關稅稅率:
進口關稅分為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形式,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暫定稅率。
2011年1月27日起,實施進境物品稅(針對自然人納稅人)。
二、出口關稅稅率--一欄比例稅率。
三、稅率的運用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2.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准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准轉讓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補稅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准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如未經批准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徵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