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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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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納稅人(★★)(12年多選;13年單選、多選)

【理解】受益人納稅原則,誰使用,誰受益,誰納稅。

【注意】用於租賃的房屋,由“出租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計稅依據(★★)(12年判斷;14年多選)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再作調整。

應納稅額(★★)(10年單選)

執行從量計徵。

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注意】與稅收優惠的結合考核。

 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記憶提示】1-4非經營行為;5-7國家鼓勵行為。

【注意】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特殊規定(23項)

1.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徵。

3.企業廠區內(包括辦公區、生活區、綠化帶、機場跑道等)——徵;

企業廠區外——不徵。

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0年多選)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徵用耕地的,已繳納過耕地佔用稅為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