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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納稅人(★★)(12年多選;13年單選、多選)
【理解】受益人納稅原則,誰使用,誰受益,誰納稅。
【注意】用於租賃的房屋,由“出租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計稅依據(★★)(12年判斷;14年多選)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再作調整。
應納稅額(★★)(10年單選)
執行從量計徵。
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注意】與稅收優惠的結合考核。
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記憶提示】1-4非經營行為;5-7國家鼓勵行為。
【注意】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特殊規定(23項)
1.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徵。
3.企業廠區內(包括辦公區、生活區、綠化帶、機場跑道等)——徵;
企業廠區外——不徵。
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0年多選)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徵用耕地的,已繳納過耕地佔用稅為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