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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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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商業匯票

  1.分類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1)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2.適用範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注意】只有單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結算方式包括:託收承付和商業匯票。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資格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出票人的確定

(1)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3.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注意】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也是七項。

  (三)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

  1.概念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注意】即付票據無貼現問題,國內信用證的議付實際性質就是附追索權的貼現。

  2.貼現條件

(1)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3)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影印件。

  3.貼現利息的計算(必須掌握)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貼現率×貼現期/360

貼限期: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4.收款

(1)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2)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3)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