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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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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支票(★★★)(09、10、11年多選;12、13年不定項;14年多選)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

(3)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注意】劃線支票僅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種類當中。

3.適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出票

1.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注意】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6項,無收款人名稱。

2.授權補記事項(支票獨有)

(1)金額

(2)收款人名稱

【注意1】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只有一個,且無“付款日期”——與商業匯票區分。

(三)簽發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時、簽發時、開具時。

【注意2】與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區分。

【連結】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託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總結】票據的時間(必須掌握)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權利時效
匯票銀行匯票見票即付


無需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


商業匯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後定期付款
見票後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 無需出票日起2個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無需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追索權


6個月
再追索權3個月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