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職稱考試>

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重點知識:質權

職稱考試 閱讀(3.24W)

導語: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 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重點知識:質權

  (一)質權概述

  (二)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的設立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動產質權的效力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動產質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權利質權的設立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