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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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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抵押權

  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及特徵

(二)抵押財產的`範圍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以建築物抵押的特殊規定

(1)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3.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