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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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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制定和批准:

1.重整計劃的制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述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凋整方案;(4)債權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計劃的通過。重整計劃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目的是體現當事人的差別利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各類債權的債權人蔘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3.重整計劃的批准。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一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青終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