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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基本規定重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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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民事法律基本規定的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中,民事權利主體和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的含義內容是重要的知識點,還有50多天就要考試了,大家一定要用心複習。

民事法律基本規定重點知識

  第七章 民事法律基本規定

  一、民事權利主體

主體類別含義
自然人基於自然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含公民、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法人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和經營活動的法人。
機關法人:依法享有國家賦予行政權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文教體衛新聞)
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
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二、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類別含義
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定代理: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委託代理: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產生的代理關係。
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發生在沒有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時。
無權代理: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進行代理行為(不違法)。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認,但得不到本人追認,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考試用書
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對於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