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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

證券從業 閱讀(4.08K)

  (一)禁止內幕交易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資訊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證券法將內幕交易列為禁止行為,是由於證券發行公司內部人員、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和證券市場管理人員,有先於其他公眾投資者得知發行公司內幕資訊的便利。諸如企業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公司分紅、上市公司收購等內情,有償增資或者無償增資、資產重組計劃、公司合併等資訊,可以直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趨勢。當該類資訊尚未公開時,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員,利用資訊優勢從事交易,必然較一般投資者有更多獲利機會,而與其作對應交易的投資者則有受損的可能性。掌握內幕資訊者利用尚未公開的資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進行交易,致投資者受損,則違背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禁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製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瞭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並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三)禁止傳播虛假資訊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謠言或者虛假資訊,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

證券交易資訊主要通過各種傳播媒介來進行傳播,其影響面廣,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此,各種傳播媒介在傳播有關證券資訊時,必須做到真實、客觀,不得利用傳播媒介誤導投資者。

  (四)禁止證券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禁止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