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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級人力資源師精選複習筆記

人力資源 閱讀(3.0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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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級人力資源師精選複習筆記

 勞動爭議處理概述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實質上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利益矛盾、利益衝突的表現。勞動爭議與其他社會關係糾紛相比,具有下列特徵。

1.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特定的。

2.勞動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

3.勞動爭議有特定的表現形式。

(二)勞動爭議的分類

1.按照勞動爭議的主體劃分

(1)個別爭議。職工一方當事人人數為10人以下,有共同爭議理由的。

(2)集體爭議。職工一方當事人人數為10人以上,有共同爭議理由的。

(3)團體爭議。工會與用人單位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劃分

(1)權利爭議又稱既定權利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基於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所發生的爭議。

(2)利益爭議。當事人因主張有待確定的權利和義務所發生的爭議。

【例】按照勞動爭議性質的不同,可以把勞動爭議劃分為(  )。

A.權利爭議

B.利益爭議

C.個別爭議

D,集體爭議

E.團體爭議

【答案】AB

3.按照勞動爭議的標的劃分

(1)勞動合同爭議。

(2)關於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而發生的爭議。

(3)關於勞動報酬、培訓、獎懲等因適用條件的不同理解與實施而發生的爭議。

【例】按照勞動爭議標的的不同,可以把勞動爭議劃分為(  )。

A.權利爭議

B.利益爭議

C.由於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D.勞動合同爭議

E.由於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答案】CDE

(三)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勞動關係調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種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常狀態,經勞動關係當事人的請求,由依法建立的處理機構: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和國家審判機關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的責任依法進行調查、協調和處理,為保證法定或約定勞動標準的實現而制定的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式、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的規範,即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性規定的總和。習慣上將這種程式性的規定稱為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包括四種方式: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與公力救濟相結合。

(四)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

1.勞動爭議的內容只能以勞動權利義務為標的,是否遵循法律規範和合同規範是勞動爭議產生的直接原因。

2.勞動爭議的實質是勞動關係主體的利益差別而導致的利益衝突。

 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調解的特點

1.群眾性。

2.自治性。

3.非強制性。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的調解的`區別

1.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3.調解案件的範圍不同。

4.調解的效力不同。

(三)調解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1.調解委員會的設立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3)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5)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6)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3.調解委員與調解員的職責

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1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關注本企業勞動關係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

(2)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3)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與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比較,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強調自願原則,其內涵如下。

1.申請自願,包括申請調解自願、調解過程自;願和履行協議自願。

2.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根據我國勞動立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還可申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最終判決。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根據我國勞動立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還可申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