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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鞏固練習題

人力資源 閱讀(1.9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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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鞏固練習題

  一、簡答題

1、簡述應對企業人力資源短缺的措施。

參考解析: 企業的人力資源發生短缺時,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方案以應對短缺現象的發生。

(1)將符合條件,而又處於相對富餘狀態的人調往空缺職位。

(2)如果高技術人員出現短缺,應擬訂培訓和晉升計劃,在企業內部無法滿足要求時,應擬訂外部招聘計劃。

(3)如果短缺現象不嚴重,且本企業的員工又願延長工作時間,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規,制訂延長工時適當增加報酬的計劃,這只是一種短期應急措施。

(4)提高企業資本技術有機構成,提高工人的勞動生產率,形成機器替代人力資源的格局。

(5)制訂聘用非全日制臨時用工計劃,如返聘已退休者,或聘用小時工等。

(6)制訂聘用全日制臨時用工計劃。

總之,以上這些措施,雖是解決組織人力資源短缺的有效途徑,但最為有效的方法是通過科學的激勵機制,以及培訓提高員工生產業務技能,改進工藝設計等方式,來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2、企業解決人力資源過剩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參考解析: 解決企業人力資源過剩的常用方法有:

1)辭退某些勞動態度差,技術水平低,勞動紀律觀念差的員工。

2)合併和關閉某些臃腫的機構。

3)有條件的企業鼓勵內退。

4)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為企業擴大再生產準備人力資本。

5)加強培訓工作,使員工掌握多種技能,增強他們的競爭力。

6)鼓勵部分員工自謀職業

7)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隨之降低工資水平。

8)由多個員工分擔以前只需一個或少數幾個人就可完成的工作和任務,企業按工作任務完成量來計發工資。

  二、綜合題

1、胡某於2000年6月12日進入某建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合同期2年。2001年7月,公司安排胡某外出培訓2個月,雙方同時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培訓後胡某須為公司服務5年,不滿5年應按已履行協議年限逐年遞減賠償金。2002年5月8日胡某按合同約定提前1個月告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則要求胡某賠償培訓費,雙方發生爭執,公司沒有發放胡某5月份工資。胡某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帶薪年休假)和扣發工資的雙重理由不再上班。公司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提起申訴,要求胡某按培訓協議返還培訓費損失,胡某則提起反訴,要求公司支付剋扣的工資。

公司認為,按企業的規章制度,公休假需填報請假單,並經主管批准,方可休假。胡某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安排休假是違規行為,理應不能支援,並承擔違規責任。胡某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就不能在2年期的勞動合同期內享受兩次公休假。另外,培訓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按此協議規定培訓後須為公司服務5年,不滿5年的應按已履行協議年限逐年遞減賠償金,所以不發5月份工資是事出有因的。

胡某認為,在公休假前曾向主管口頭提出,被允准後才休假的,且以前公休假也是這樣辦理的,應該無過錯。再說,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按本人公休假時間安排正好到合同期終止。公休假是國家規定的,理應享受,個人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保護。5月份工資是本人勞動所得,享受公休假工資也是合法的,公司均無理由拖欠不發,且享受公休假後,勞動合同到了終止期,培訓協議也是無效的。

通過審理,仲裁委根據胡某的實際履行期和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做出了胡某返還公司培訓費和公司支付胡某5月份工資的裁決。

請回答以下問題:

(1)在勞動合同為期2年的情況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帶薪年休假待遇?

(2)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雙方曾經簽訂過的培訓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條款是否有效?

參考解析: (1)《勞動法》第45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但勞動者應該正確理解《勞動法》第45條的精神。胡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後已經享受了第一次年休假,在勞動合同為期2年的情況下,胡某想在終止合同前第二次享受帶薪年休假,顯然有悖於《勞動法》第45條的精神。以此推理,被訴人想要第二次享受帶薪年休假,必須在申訴人處連續工作2年以後。另外,胡某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未經書面提出休假的請求,擅自實行休假,違反了公司的請假制度規定,理應不予支援。

(2)關於培訓費依約賠償一事,由於被訴人沒有享受第二次年休假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擅自休假變為擅自解除合同,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另外,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根據培訓協議的約定,胡某還應當有4年的服務期,公司並沒有放棄要求胡某履行服務期義務的權利,因此,胡某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後,公司當然有權要求胡某按培訓協議約定賠償培訓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