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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師四級案例分析試題:勞動關係管理

人力資源 閱讀(1.2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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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師四級案例分析試題:勞動關係管理

案例分析:

例1:

下面是星雲公司(甲方)和員工張雲(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

1、乙方的職務為內部網路維護工程師,主要負責公司內部網資料規劃和建設;負責內部的安全和維護。

2、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應予配合。

4、乙方需要遵守《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各項勞動紀律。

5、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為2000元/月。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後於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7、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說明,本合同持續有效。

8、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同意以勞動局為第一審理機關。

問題:

請指出以上條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條款。

例2:

鄧某等15人系某住宅公司建築工程隊工人,月工資標準為750元。1996年9月,該公司決定建築工程隊實行日工資制,公司以月工資750元除以每月日曆天數30天,得出日工資25元。小時工資用日工資25元除以8小時得出3.13元。10月份發工資時,鄧某等人實得工資529元,比過去少了221元。鄧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資標準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資是由月工資標準換算而來為由,不改正。為此,鄧某等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問題:

該公司的.決定有沒有錯誤,錯在哪裡?

例3: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趕製中秋月餅,連續三天每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2小時,謝某日工資標準為20元,小時工資標準為2.5元,企業每天支付給謝某加班工資2.5元,三天共計7.5元.謝某認為企業付給自己的加班工資不對,要求按不低於150%的工資報酬發給加班工資,而企業勞資科則認為,三天共發給謝某7.5元加班工資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其計算辦法為2.5元X2小時X150%=7.5元,扣除已發給謝某2小時的標準工資5元外,每天應發給謝某2.5元的加班工資.對此,雙方意見不一.

問題:

該公司勞資科這樣的計算對不對?為什麼?

例4:

周某系某大型機床廠職工,1995年3月作為富餘人員被安排到該廠勞動服務公司批發部工作。廠裡給批發部撥款10000元作為扶持經費。1995年5月,該批發部由陳某承包經營,陳某與勞動服務公司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協議約定,批發部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自付人中工資。但陳某從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資。在此以後,該勞動服務公司發現陳某在經營中有違法行為,從1996年1月令其停業整頓。周某自1995年8月整頓期間一直領不到工資,多次向勞動服務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決,便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仲裁機關受案後,對周某的工資裁決為由機床廠支付。但是在處理此案時,對周某的工資則誰承包經營時與勞動服務公司簽有協議,協議約定由陳某支付員工工資,另一種意見認為拖欠周某的工資應由勞動服務公司支付,因為批發部作為勞動服務公司的一個業務部門沒有自主用人權利,且承包人陳某違法經營,是由勞動服務公司責令其停產整頓的。

問題:本案所拖欠的工資應該由誰來支付?為什麼?

例5:

職工桂某1977年9月參加工作,先後在某市運輸公司,郵電局等單位任職,1994年8月調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傷住院,經醫院確診為輕度骨折需要半年多時間才能痊癒。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個月的醫療期已滿,如不能回公司上班工作將解除勞動關係。桂某提出自己已工作了十多年,3個朋醫療期太短,而該公司以桂某中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月30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勞動關係。為此,桂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自己應當享受的醫療期待遇。

仲裁委員會受案後,對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調解,企業接受仲裁調解,給予桂某6月的醫療期。

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什麼做出這樣的調解?是否合理?

例6:

譚談1998年6月與大華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間,大華公司為了研製新專案派譚談外出培訓半年,當時雙方書面約定,譚談培訓期間合同中止履行,待譚談培訓結束後繼續履行,合同期按譚談培訓時間順延。2001年12月31日,按順延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要與譚談續簽合同,譚談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續簽合同,譚談就必須退還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20000元,否則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為此譚談向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公司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經調查譚某與該公司所籤勞動合同按協議已到期,譚談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要求終止勞動關係理由正當,應支援。經調解,企業放棄了索要培訓費的要求,為譚談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問題:

在此案例中,大華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確?為什麼?企業的權益應如何保護呢?

例7:

陳雄是廣州市城鎮居民戶,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飲料廠工作。陳雄入職後,光明飲料廠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999提7月,光明飲料廠在為隱雄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將陳雄參加工作的時間寫成1998年7月,並把陳雄的職工性質歸類為臨時工,根據光明飲料廠提供的材料,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便將陳雄列入外地臨時工的類別,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日期從1998年7月開始。2000年11月15日,被訴人以“廠經營情況變更”為由書面通知陳雄解除勞動關係。陳雄對光明飲料廠未為其繳納1998年7月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做法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光明飲料廠補繳其1998年7月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並賠償其失業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造成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申訴人(陳雄)在職期間,雖然被訴人(光明飲料廠)一直未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勞動關係,被訴人在1999年7月為申訴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時,擅自更改申訴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將申訴人列入外地臨時工的類別。同時,由於被訴人未為申訴人蔘加社會失業保險,造成申訴人失業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調解無效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裁決被訴人為申訴人補辦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會養老保險手續。賠償申訴人失業保險待遇損失4400元。

問題:

1、在此案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否正確?為什麼?

2、如果你是該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經理,你認為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過程中應該注意些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