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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複習考點:破產變價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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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複習考點:破產變價及分配

  關於破產分配方案

  (1) 破產分配方案的執行。破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應於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分配方案後,及時通知應接受分配的債權人限期到指定的地點領取分配。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現金分配的,債權人應提供註明其具體地址、開戶銀行賬號的證明,由管理人直接將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債權人領取分配財產的費用(包括匯款費用、差旅費等)應當由其自行負擔。

破產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採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進行分配時,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對於附條件債權的提存額的分配事項。

  (2)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破產分配方案是載明破產財產如何用於破產分配和各破產債權人如何獲得破產分配的書面檔案。從本質上講,破產分配方案是全體破產債權人就集體清償達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應當按照這一意志,實現清算分配。

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由管理人負責進行。管理人在接管破產財產後,應當儘快完成破產財產的清理和估價,並從速製備破產分配方案,以便債權人會議及時討論通過和付諸執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破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實施破產分配的方法。

根據司法解釋,對破產分配方案的內容有以下具體要求:對於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要說明其種類、總值,已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對於債權清償順序,要說明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等的數額和計算依據;對於破產分配方法,要說明分配的方式和時間;有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的,應就追加分配加以說明。

  (3)破產分配方案的通過。破產宣告後,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在債權人會議討論時,如果個別債權人認為分配方案的記載事項有錯誤,可以要求更正。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該決議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須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方可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無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事的,應當裁定認可。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對於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已申報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的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有錯誤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變更。管理人應將變更意見提交債權人會議批准後,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關於破產變價的方法

  (1)破產財產的整體變賣。破產法第112條還規定,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所謂全部出售,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成套裝置或生產線的出售;二是企業整體出售。成套裝置是按照特定的技術目的和要求,依據一定的整體設計,由多種不同的技術裝備組合而成的生產系統。而企業整體上不僅包括了生產系統,還包括了內部管理、市場銷售、技術研發等系統。通常這些系統中都包含了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版權、商譽、客戶網路、專家團隊等各種各樣的無形資產。一般來說,整體變賣的收入明顯高於有形財產分別出售的收入。所以,在整體變賣時,可以對現有財,站進行優化組合。在組合過程中,可以剝離出一部分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單獨出售,也可以將現有財產分為若干整體分別出售。破產財產的整體變賣,通常應採用拍賣或招標的方式。

  (2)破產財產估價。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破產財產的估價應當由具備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或評估師進行。對於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重要財產的估價,應當由符合有關規定資格的評估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對於不能變賣的實物進行折價分配的,一般也應當進行估價。實物為動產,並有可供參照的市場價格的,為節省時間和費用,也可以採取全體債權人協商定價的辦法。協商定價時,除市場價格外,還要適當考慮財產的折舊、用途、市場供求等因素。

  (3)公開變賣原則。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當公開進行。實踐中,變賣破產財產可採用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①拍賣。這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售破產財產的辦法。這種辦法的好處是可以通過出價者之間的競爭提高財產的售價。其缺點是出售程式較複雜,操作成本較高。所以,採用拍賣形式變價的破產財產,應該是那些價值較高並有多個購買者競價可能的財產,例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成套裝置等。

②招標出售。招標形式類似於拍賣,且費用較低;但投標系不公開競價,投標者不瞭解彼此的出價情況,故難以達到拍賣的竟價效果。

③標價出售。對零星財產,可以直接提出價格,尋求買主。其具體方式多樣,如散發報價單、舉辦交易會、在公開市場陳列出售、個別聯絡買主等。標價出售可給予求購者議價機會。標價出售操作簡單,費用較低,但不大容易獲得最有利的售價。

根據破產法第112條的規定,以上三種方式中,一般應採用第一種。但是,債權人會議決議採用其他方式的,從其決議。但是,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4)破產變價方案。根據破產法第1II條的規定,管理人進行破產變價,應當擬訂破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表決。該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應當按照由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在未通過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由於破產變價常常受到市場變化的影響,提交債權人會議的破產變價方案一般應是原則性的方案。例如,變價工作的組織,需要變賣的財產以及其中應予公開拍賣的財產,重要財產變價的程式,等等。一般來說,管理人在破產變價方案的範圍內,對破產財產的處分應有一定的靈活處置權。這對於提高破產變價的效率和效益是必要的。鑑於存在這種靈活處置權,管理人實施破產變價時應當接受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各債權人有權隨時就破產變價情況向管理人提出詢問、查閱有關材料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對於管理人員在破產變價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損害債權人利益者,人民法院應解除其職務並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