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

司法考試 閱讀(3.02W)

司法考試一般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的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簡稱“司考”)。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僅供大家來參考。

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

(一)平衡價值衝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衝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係。教材中的排序時:自由>正義>秩序。但是這並非唯一的排序。

2、個案平衡原則

簡單的講就是:兼顧各方利益。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擔法律責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

3、比例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於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係,這項原則主要著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二)法的價值衝突的表現形式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衝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衝突:國際人權與一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衝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