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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複習: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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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複習: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申請的內容

  1)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書人。由於可能發生出票人在票據上籤章後,票據遺失的情況,這時,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因為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善意取得,該出票人必須承擔出票人的票據責任。在票據遺失後,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

  (2)公示催告的條件。第一,確有票據喪失的事實。也就是確已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在確知票據下落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二,票據權利確實存在。即付款人對喪失的票據確有支付義務;在票據權利已依實際支付、時效完成等原因而消滅,或者因票據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發生票據權利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三,不存在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爭執。也就是說,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請的當時,無利害關係人就該票據主張權利。如果已有利害關係人出現,或者確知利害關係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3)公示催告的申請期間。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但從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間的關係來看,實際上僅為在公示催告程式提起後,以法院的止付通知書代替以失票人的掛失止付通知書而發生的暫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經進行了掛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公示催告申請,一旦超過掛失止付的暫停支付期間,付款人可能會恢復票據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損。換句話說,何時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所以,票據法關於申請期限的規定,並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過上述期限,也不應影響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

  公示催告的終結的內容

公示催告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二是經法院判決終結公示催告。

  (1)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的最終結果,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自該判決作出之日起,申請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已作出除權判決的票據,則喪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據行使任何票據權利,即使票據的善意取得人,也喪失其票據權利;對於票據債務人來說,對獲得除權判決的申請人進行的清償,與對持票人所為的清償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張免責。

 (2)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就應該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並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又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後,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提起有關確認權利歸屬的訴訟,解決其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