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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商法考點

司法考試 閱讀(5.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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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商法考點

  商法考點1: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式和規則

(一)報告和公告持股情況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 010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購要約

所謂收購要約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依照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應將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

(三)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所謂終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所謂應當收購則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四)報告和公告收購情況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商法考點2:公司解散

(1)自願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資本多數決);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如果章程規定延期經營,則損害股東信賴利益,股東可行使異議回購權。

(2)強制解散

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司法解散(F182)

①僵局(解釋二F1)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請解散公司訴訟:

a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b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c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d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用盡救濟(解釋二F5)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可依法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派生分立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經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③10%表決權股東請求:(解釋二F2、3)

A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上的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法院對清算申請不予受理。法院可告知原告,在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

C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④被告(解釋二F4)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其他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⑤判決效力(解釋二F6)

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