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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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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成於公共權力機構,這是法律與其他人為形成的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之一。下面我們來看看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特徵,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特徵

 (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1.規範性的含義:

(1)針對的物件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

(2)針對規範制定生效後發生的行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內,針對同樣的情況反覆適用。

2.法律調整的物件:

(1)法律調整的物件僅僅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涉及離開行為單純的人的內心世界、思想、靈魂。而宗教規範和道德規範不但調整人的行為,更多地調整人的內心世界。

(2)法律調整的.行為不是單個的人的行為,而是人們的互動行為。

3.法與自然法則技術規範、其他社會規範的區別

(1)自然法則是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絡,其存在與人的思維和行動無關,不具有文化意蘊;法律規範是一種文化現象。

(2)技術規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是規定人們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產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為準則;而社會規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違反社會規範會招致來自社會的懲罰。

(3)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法律是以公共權力為後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範。而習慣、宗教、道德、政策等社會規範則建立在人們的信仰和確信的基礎上,大體上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的力量、社團內部的組織力或人們的內心發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

法律形成於公共權力機構,這是法律與其他人為形成的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之一。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1.在一國主權範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國家裡,法律對同樣的事和人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法雖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國法的內容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注意】一般而言,“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種含義來說的。

 (四)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範

1.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不僅為社會主體設定義務,也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權利緊密相連,正是通過這種設定,法才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2.法律具有既關注權利也關注義務的兩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會規範,其內容主要是對主體的義務性要求,這是它們與法律規範的重要區別之一。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通過法律程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範

1.國家強制力只是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最後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國家強制力的使用必須要合法,合法意味著國家強制力的使用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同時也要符合程式法的規定,無程式即無正義,因而國家強制力的運用,必須要嚴格遵循程式法的規定。

  (六)法是可訴的規範體系,具有可訴性

1.法的可訴性的定義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規範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從廣義而言,法律規範包括規則、原則和立法意圖)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式(特別是訴訟程式)加以運用的可能性。基於此,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奇對法律下的定義:"法律是規範外部行為並可被法院適用於具體程式的社會規則的總和。"

2. 法的可訴性的構成要素:

(1)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範,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於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價值的標誌。

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適用性)的法律僅僅是一些具有象徵意義、宣示意義或敘述意義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無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們徑直可以把這樣的法律稱為"有缺損的、有瑕疵的法律"。它們減損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注意】判斷一種規範是否屬於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