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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的承發包管理模式

諮詢工程師 閱讀(1.64W)

工程專案承發包管理模式是指業主單位向專案實施單位購買產品的方式。下面一起和下班來看看相關的知識點!

工程專案的承發包管理模式

  1.傳統的發包模式

傳統的發包模式即是DBB(Design-Bid-Build,設計--招標--建造)模式,將設計、施工分別委託不同單位承擔。該模式的核心組織為“業主--諮詢工程師--承包商”。

這種模式由業主委託諮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專案立項後再進行設計,設計基本完成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業主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和裝置供應合同,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分包及材料的供應合同並組織實施。業主單位一般指派業主代表(可由本單位選派,或從其他公司聘用)與諮詢方和承包商聯絡,負責有關的專案管理工作。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權監理工程師進行。

DBB模式的優點:

(1)由於這種模式長期、廣泛地在世界各地採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式熟悉;

(2)業主可自由選擇設計人員,便於控制設計要求,施工階段也比較容易掌控設計變更;

(3)可自由選擇監理人員監理工程;

(4)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字(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利於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

DBB模式的缺點:

(1)專案設計--招投標--建造的週期較長,監理工程師對專案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協調工作較複雜,業主管理費較高,前期投入較高;

(3)對工程總投資不易控制,特別在設計過程中對“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慮不夠時,容易產生變更,從而引起較多的索賠;

(4)出現質量事故時,設計和施工雙方容易互相推諉責任。

  (Design-Build,設計一建造)模式

DB模式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專案設計和施工,以及大多數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採購,但業主可能保留對部分重要工程裝置和特殊材料的採購權。

合同價款形式:通常採用總價合同,但允許價格調整,也允許某些部分採用單價合同。

諮詢單位管理的內容:設計管理和施工監理等。

風險承擔:由於採用總價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責任和風險。

適用範圍:常用於房屋建築和大中型土木、電力、水利、機械等工程專案。

優點:由於設計工作由承包商負責,減少了索賠;施工經驗能夠融入設計過程中,有利於提高可建造性;對投資和完工日期有實質的保障。

缺點:業主無法參與設計單位的選擇,對最終設計和細節的控制能力降低,總價包乾可能影響專案的設計和施工質量。

  (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Turnkey,設計--採購--施工/交鑰匙)模式

EPC/T模式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使業主獲得一個現成的工程,由業主“轉動鑰匙”就可以執行。

EPC模式優點: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設計師、建築師共同尋求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實施工程專案。通過EPC工程專案公司的總承包,可以比較容易地解決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轉整個過程的不同環節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專案實施獲得優質、高效、低成本的效果。

適用範圍:EPC模式主要適用於化工、冶金、電站、鐵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含有機電裝置的採購和安裝的工程專案等。

  4.風險型CM(“At-Risk”CM)模式

CM經理在開發和設計階段相當於業主的顧問,在施工階段擔任總承包商的角色。

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包括工程的預算總成本和CM經理的酬金,但不包括業主方的不可預見費、管理費、設計費、土地費、拆遷費和其他業主自行採購、發包的.工作費用等。

  (Design-Build-Operate,設計一施工一運營)模式

DB0模式是指由一個承包商設計並建設一個公共設施或基礎設施,並且運營該設施,滿足在工程使用期間公共部門的運作要求。承包商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以及更換在合同期內已經超過其使用期的資產。該合同期滿後,資產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該模式目前通常應用於汙水處理領域。

相比於傳統的發包模式,該模式下承包商不僅承擔工程的設計施工,在移交給業主之前的一段時間內還要負責其所建設工程的運營。DB0模式不涉及融資,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徑就是公共部門的付款,專案所有權始終歸公共部門所有。設計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時由政府全額支付(或者有些情況下在竣工後分期支付),運營期間由政府部門對承包商的運營服務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