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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註冊辦公場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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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辦公場所要符合相關要求,譬如產權人應簽字並蓋上單位公章;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公司註冊辦公場所基本要求,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公司註冊辦公場所基本要求

1、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欄應填寫詳細地址:如“××市××區××路(街)××號××房間”。

2、產權人應在“產權人證明”欄內簽字、蓋章。產權人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同時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影印件。

3、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填寫本表外,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於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檔案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群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影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專案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專案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覆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的影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影印件。

(13)使用中、國小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群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群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註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並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檔案: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影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影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影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影印件,並由本人在“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影印件。

除提交上述檔案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汙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