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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要約收購公司基本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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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要約收購公司基本程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最新要約收購公司基本程式

  要約收購的程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佈資訊。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併,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要約收購

  (一)要約收購的概念

  (二)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條件: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三)要約收購的程式

1.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

(1)終止上市的風險

(2)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

(3)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4.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