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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需滿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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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上市公司所需滿足的要求,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所需滿足的要求

  一、主機板上市要求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已經瞭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

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淨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淨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中小板上市要求 深交所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佔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佔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2.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的資產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佔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佔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零點五。

 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

元以上;(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5%;(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每股有形資產淨值不低於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二是最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最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於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佔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託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並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託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1年期限屆滿後,委託保管的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

 三、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創業板上市要求,創業板上市的意義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3)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4)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淨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3)

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4)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主要區別表現在經營時間、財務要求、股本要求、業務經營、公司管理這五個方面。 四、新三板(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上市條件:

( 1)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Q板(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上市條件:

滿足5個否定項:1.無固定的辦公場所;2.無滿足企業正常運作的人員;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4.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嚴重處罰;5.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列屬的情況。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滿足2個基本條件: 1.業務基本處於獨立、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2.不存在顯著的同業競爭且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額度較大的股東侵佔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