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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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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在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現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規範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規劃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管理。

第五條 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應配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第六條 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八條 環保總局組織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工作。環保總局組織

專家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環保總局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三條 環保總局或其委託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者,還應提供相應專業類別的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佈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後評價;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四)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時,應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祕密。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三條 在全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擔任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檔案種類、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由環保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參加考試、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