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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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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並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並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制度。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即具有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和管理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初 始 注 冊

第五條 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註冊。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註冊管理辦法法。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註冊初審機構)。

第七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稽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併上報註冊初審機構;

(三)註冊初審機構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註冊申請的決定;

(四)註冊初審機構決定受理註冊申請的,簽署意見後,統一報註冊機構稽核。經註冊機構稽核認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辦理註冊手續,頒發《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或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人員,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註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資格保留期限內申請註冊的,經審批符合註冊要求的,准予註冊。二年期滿後再申請註冊的,需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組織的估價業務培訓,並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方可准予註冊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需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一)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申請表;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該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應當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工作業績證明材料;

(四)所在單位推薦意見及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註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其註冊有效期自注冊之日起計為三年。

第三章 注 冊 變 更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因工單位變更等原因,間斷在原註冊時所在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執業後,如被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聘用,需辦理註冊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註冊變更,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

(二)聘用單位稽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申請人與原註冊時所在單位已辦理解聘手續的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註冊初審機構。

(三)註冊初審機構稽核原註冊時所在單位已解聘該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情況屬實,且該房地產估價師無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予註冊的情形的,應當准予註冊變更,並在其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上加蓋註冊變更專用章; (四)註冊初審機構自准予註冊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註冊機構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或者不符合註冊變更規定的,其註冊變更無效。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師原註冊時所在單位與變更後的.所在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先行辦理與原註冊時所在單位的解聘手續,並向原受理其註冊的註冊初審機構申請辦理撤銷註冊手續。撤銷註冊申請被批准後,方可辦理註冊變更手續。

第四章 續 期 注 冊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行房地產估價師業務的,由其聘用單位於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續期註冊手續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房產估價師第十六條 續期註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

(二)聘用單位稽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一併上報註冊初審機構;

(三)註冊初審機構應當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續期註冊的決定.

註冊初審機構稽核認定該房地產估價師無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予續期註冊的情形的,應當准予續期註冊,並在其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上加蓋續期註冊年限專用章。

(四)註冊初審機構准予續期註冊的,應當於准予續期註冊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註冊機構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其續期註冊無效。

第十七條 申請續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在註冊有效期內的工作業績和遵幻守法簡況;

(二)申請人在註冊有效期內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機構組織的一定學時估價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續期註冊的有效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