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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版《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建築施工 閱讀(1.99W)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佈了修訂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原《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於2000年釋出實施。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新版《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全文如下:

2017年新版《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為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提出的完善建築設計招標投標決策機制的要求、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適應建築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了對原《辦法》的修訂。修訂後的《辦法》共38條,針對我國建築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突出了以下4個方面。

  第一,突出建築設計招標投標特點,繁榮建築設計創作

《辦法》明確招標人可以根據專案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建築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團隊招標。為保證評標質量,《辦法》從評標的專業性角度出發,針對設計方案評標的特點,要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對於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增加了評標委員會應當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的`要求。

  第二,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激發企業活力

《辦法》規定了招標檔案應當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以便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投標;招標人確需另行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徵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並付給使用費,以營造有利於建築設計創作的市場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以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建築設計評標制度。

  第三,充分體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辦法》依據WTO協議中建築設計開放承諾,取消了關於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審批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上述修訂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辦法》規定了對招標檔案澄清、修改以及異議處理的要求;明確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了重新招標的情形;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箇中標候選人,並標明順序;對於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將從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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