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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常見錯誤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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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職人員,會寫文字材料是非常必要的一種技能,一些年輕人不願意吃苦,認寫作為公文寫作很難,其實掌握基本技巧,就很簡單,那麼公文寫作常見錯誤都有哪些?以下僅供參考!

公文寫作常見錯誤例析

發文字號編寫不當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不編虛位(即l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1、機關代字混淆

每一個機關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個代字。但若簡縮不當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華東師範大學”,它的代字不能寫成“華師大”,因為另外還有“華中師範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如用“華師大”就不能分辨,而應寫為“華東師大”。

2、年份不全。亂用括號。例如:

①金計生(96) 第15號

②夾民政(2003)16號

例①年份不全,應寫為“1996”,使用圓括號也不正確,根據應用六角括號“〔〕”,“第”字多餘,應刪去;例②年份應置於六角括號“〔〕”內。

3、機關代字、年份、序號次序顛倒。例如:

①成保〔96〕勞人字第51號

②〔2000〕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2691號

例①的錯誤是機關代字分列年份兩邊,且年份不全,“第”、“字”多餘,正確的應該是“成保勞人〔1996〕51號”;例②年份在發文機關代字前,“字”、“第”多餘,應改為“外經貿發展審函〔2000〕2691號”。

標題擬寫不當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規範的公文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又稱“三要素”式,也可以是由“兩要素”構成或由“文種”構成。但“兩要素”的或由“文種”構成的.一般應是下發的帶有固定版頭,或對外公佈可張貼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

1、文種錯用

(1)請示與報告錯用、並用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上級對於請示必須有答覆,必須事前行文;而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不需要上級作出答覆,可事中行文,也可事後行文。

①《××公司關於急需購買鹼性電池的報告》

②《××縣人民政府關於請求將××風景區列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報告》

以上兩例,從標題事由看,都是請求上級批准某事項,因此,應將例①的“報告”改為“請示”,例②的“報告”去掉。

(2)函與請示錯用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函與請示都可用於“請求批准”,但二者行文方向不同。函是向平級或不相隸屬的機關“請求批准”,而請示是向有隸屬關係的直接上級“請求批准”,這是選擇這兩個文種的關鍵點。

《××市司法局關於撥付法制教育經費的請示》,主送機關是“××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向市財政局請求撥款,而且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是平級關係,不是相隸屬的上下級關係,完全符合函的適用規定。因此,該文標題文種“請示”應改為“函”。

(3) 公告與通告錯用

公告和通告是現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類兩個文種。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二者在釋出機關、受文物件、內容重要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公告的釋出機關級別較高,多由國家機關釋出,受文物件廣泛——“向國內外宣佈”,宣佈的事項重大。而通告發布機關廣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可釋出,受文物件範圍較小——“社會各有關方面”,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宣佈的事項涉及的是一般事項,多是業務工作方面的內容。

①《××商場有獎銷售開獎公告》

②《××縣人民醫院關於新設保健門診的公告》

③《××火車站關於火車晚點的公告》

以上三例從釋出機關來看都屬企事業單位,從釋出的`事項看都是涉及業務工作方面的某一事項。因此,“公告”應改為“通告”。

除外,還存在著決定與決議相混、通報與決定不分、通知與通告等同等。

2、事由表述重複羅嗦、冗長、空洞、不明確

公文標題中的事由部分是對公文內容的高度概括。

①《××公司關於申請增加超計劃出口指標的請示》

②《××縣人民政府關於表揚營業員×××同志的通報》

③《××縣稅務局重建稅務所辦公樓的請示報告》(應為“請示”,少了介詞“關於”。該文內容是請求上級撥款修建稅務所辦公樓。)

④《××市財政局關於轉發××省財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例①的錯誤是詞義重複,文種“請示”已含“請求”、“申請”之意,故應刪去標題中“申請”二字;例②事由部分只提到了有關的人,而沒提有關的事,即要表揚的事蹟未寫出,顯得空洞,應改為《××縣人民政府關於表揚營業員×××同志×××先進事蹟的通報》;例③屬事由不明,文章主旨是請求上級撥款,故應改為《××縣稅務局關於撥款重建稅務所辦公樓的請示》;例④屬層層轉發公文標題,因未省掉轉發的中間環節,介詞“關於”重複使用,“通知”也多次出現,以致標題冗長,讀起來拗口,不易理解,應改為《××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3、亂用標點符號

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①《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②《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檔案的通知》

③《X X縣工商局、稅務局關於釋出“X X縣農村集貿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例①被批轉物件“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是公文,不屬法規性檔案,應刪去書名號;例②被轉發的物件“中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屬法規性檔案,故應加上書名號;例③釋出物件“X X縣農村集貿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屬法規性檔案,按規定應使用書名號,而不是引號,且該兩個發文機關之間不用頓號,而是採用空一格辦法解決。

4、主送機關標註不當

“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①《××縣人民政府轉發縣鄉鎮企業局(關於加速發展鄉鎮企業的報告) 的通知》(“轉發”應為批轉”,應刪去單書名號) 的主送機關是“各有關單位”

②《××縣稅務局重建稅務所辦公樓的請示報告》(應為“請示”)的主送機關是“××地區稅務局、城建局、國土局、物資局”

③《大朝鄉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修建場鎮飲水工程所需資金的請示》的主送機關是“尊敬的××書記”

例①錯誤是主送機關不明確,難以辦理;例②屬多頭主送,違反了“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的原則;例③違反了“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的原則。

5、引用公文不當

“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在操作時,正確的做法是:先用書名號引標題,後用圓括號引發文字號,例如:你行《關於調整貨幣政策委員會及任免的請示》(銀髮[2000]13號)收悉。”

① 你公司《關於成立通洲集團中心拍賣行的請示》悉……

② 7月20 日《通告》停止了省交通廳×交計字[2000]1號檔案中規定的“雙排座小貨車載客養路費”的收取……

③ 你院×月X日請示收悉……

④在粵府〔1996〕38號文“關於撥款修建辦稅大廳的批覆”中…

例①只引標題而沒引發文字號;例②只引了發文字號而沒引標題;例③既沒引標題也沒引發文字號;例④雖然公文的標題和發文字號都有,但標題與發文字號順序顛倒,且標題用成了引號,所引發文字號未加圓括號。

6、結構層次序數標註不當

“結構層次序數,‘一’,‘(一)’,‘1’,‘(1)’。”只有一個結構層次時,就用“一”,而不用其它序數。再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 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1993年10月5日),內容有兩個結構層次,第一層標為“一、二、三……”,第二層標為“(1)、(2)、(3)……”,很明顯第二層序數標註錯誤,應標為“(一)、(二)、(三)……”或“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