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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碩士輔導之詳解教育的結構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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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的結構

教育碩士輔導之詳解教育的結構與功能

1.教育活動的結構

(1)教育者

教育者是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教育主體)。教育者通過自己的活動實施一定的教育影響,促進受教育者身心發展。教育者是教育活動的設計者,也是教育目標、內容、方法和組織形式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其基本特徵是具有主導性和社會代表性。

(2)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教育實踐活動的物件(教育個體)。作為教育物件是在教育者的影響和指導下獲得發展的,只有人才能成為教育物件。

(3)教育措施

教育措施是教育實踐活動的實施手段和方法,為達到一定目的所採用的作用於受教育者的影響,以及運用這些影響物的活動方式和方法的總和。它包括教育工具、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組織形式等。

2.教育系統的結構

教育系統的結構是指教育機構總體的各個部分的比例關係及組合方式。教育系統的.結構具有多層次性和多方面性:

①教育層次結構。由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組成。

②教育型別結構。由普通教育、專業教育、特殊教育組成。

③辦學形式結構。由全日制、半工(農)半讀學校,業餘學校,函授、刊授、廣播、電視等學校組成。

④教育管理體制結構。由公辦、民辦、社會團體辦、企業事業辦以及私人辦學等組成。

  (二)教育的功能

1.個體發展功能與社會發展功能

這是從教育作用的物件上進行分類的。教育既具有個體發展功能又具有社會發展功能。個體發展功能是指教育對個體人的生存與發展的作用。社會發展功能是指教育對於維繫社會執行、促進社會變革與發展的作用。

2.正向功能與負向功能

這是從教育作用的性質劃分的,亦稱為積極功能與消極功能。正向功能是針對教育作用產生的積極的良好的效果而言,負向功能是針對教育作用產生的消極的不良的後果而言。

最早提出這一對概念的是美國社會學家默頓。20世紀50年代。默頓將社會功能按性質、形態加以劃分,得出正向—負向功能這對概念,與此同時還得出另一對重要概念即顯性——隱性功能。日本教育社會學家柴野昌山則把這兩對概念引入教育領域,構想出關於學校教育功能得理論分析框架。

3.顯性功能與隱性功能

這是從教育功能的呈現形式劃分的,教育的顯性功能是依照教育目的,教育在實際執行中所出現的與之相符合的結果。如促進人的全面和諧發展、促進社會的進步,就是顯性教育功能的表現。教育的隱性功能是伴隨顯性功能所出現的非預期的功能,如教育複製了現有的社會關係,再現了社會的不平等,學校照管兒童的功能等,都是隱性功能的表現。顯性與隱性的區分是相對的,一旦隱性的潛在功能被有意識地開發、利用,就轉變成了顯性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