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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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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是行政管理相對一方,行政法學稱之為行政相對人,也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徵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法律關係中非常重要的一方主體,它與行政主體的關係是行政法學的重要研究課題。行政主體具有如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 這一特徵將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別開來。如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於上述組織不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因而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某些行政機構、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基於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這主要是指行政主體應當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地對外發布決定和命令,獨立採取行政措施等。這一特徵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另外,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如城市的治安聯防組織,由於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只能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關鍵性條件。如果某一組織僅僅行使國家行政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但不承擔產生的法律責任,則不是行政主體。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能夠獨立參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機關為限。除行政機關外,那些依照法律、法規授權而取得行政權的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時,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

例題:關於行政機關的說法,錯誤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行政機關可以民事主體身份活動

B.行政機關可以行政主體身份活動

C.行政機關具有法人資格

D.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是同一概念

答案:D

解析: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惟一的.行政主體,某些行政機構、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基於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

  二、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如前所述,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並不是相同的概念。並非所有“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也並非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在一切場合都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因此,從行政法的角度確立行政主體這一行政法學上的基本概念,不僅有助於明確行政權的歸屬,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救濟,而且有助於進一步促進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歸納起來,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要求其承擔因該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而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如果主體不明確,則必然許可權不清、職責不明,也就無法承擔責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確定複雜多樣的行政管理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

2.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而作出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能夠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行為成立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主體合格是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如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那麼,其行為便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後果的產生,並且可能導致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3.確定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需要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以解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爭議為核心,那麼,以誰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由誰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在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上也是如此